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贵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杨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宜兴市敬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海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钱海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审理经过

杨昊、杨贵群与宜兴市敬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钱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贵群、杨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昊、杨贵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原告杨贵群、杨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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