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贵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隆尧县。
原告:杨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襄都区。
被告:宜兴市敬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屺亭街道边庄村。
法定代表人:钱海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钱海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审理经过
杨昊、杨贵群与宜兴市敬晟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钱海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杨贵群、杨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杨昊、杨贵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4元,由原告杨贵群、杨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