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泰山路同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55029150U。

法定代表人:孙忠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系该公司担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沿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青伟,男,****年**月**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申请人:黄兴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申请人:张国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申请人:陆天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兴明、张国美、陆天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与2021年5月25日作出(2021)黔0523财保116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高开顺、冯良勤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控,并在11500.00元限额内对被申请人黄兴明、张国美、陆天贵名下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时间自冻结之日起一年。申请人金沙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归还借款,不能继续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2021)黔0523财保1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黄兴明、张国美、陆天贵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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