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国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罗宏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李继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第三人:格尔木宏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建设西路8号玲珑湾花园11幢3单元316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1698506133B。 法定代表人:宋华,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国甫与被告罗宏良、李继梅,第三人格尔木宏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玉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文学 书记员 汪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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