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山东国曜琴岛(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成磊,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艳晶,女,该公司法务部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王亚东与被告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业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被告西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艳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亚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西业公司退还购房款922909元,并以92290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至实际付清之日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8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费用由西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0日,王亚东与西业公司签订《济南恒大金碧新城商品房认购书》,付款方式约定为分期付款,王亚东共缴纳房款922909元。2020年6月13日,王亚东提出退房申请,并同时与西业公司签订了《济南恒大金碧新城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王亚东根据西业公司要求,分别填写了《退房申请书》、《承诺书》、《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签名后与购房发票原件、认购协议原件一起交于西业公司,并拍照留存相关信息。因双方已达成解除协议,且王亚东尚未对所购商品房进行收房,故所购商品房自始由恒大置业公司掌管,至此,王亚东已配合办理完全部退房手续,根据《济南恒大金碧新城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等文件,西业公司应该退还王亚东的购房款,但经王亚东一再催讨,至今未退还房款,为保护自身利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西业公司辩称,王亚东是基于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申请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中第二条已明确约定,西业公司将王亚东所缴纳的楼款本金全额退还后,即视为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西业公司同意退还楼款本金922909元,但不同意支付王亚东的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因双方之间并未对退款时间进行明确约定,同时双方签订了《济南恒大金碧新城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该协议第七条约定,王亚东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西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该两份协议均是合法有效的,王亚东要求计算违约金,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核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10日,王亚东(买受人)与西业公司(出卖人)签订《济南恒大金碧新城商品房认购书》【编号:0007950】,约定王亚东向西业公司认购济南恒大金碧新城楼盘B2-2号楼****室,定金为2万元。关于付款方式约定为分期付款,认购书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上述认购书签订后,王亚东向西业公司支付了三期购房款实际共计922909(含优惠金)。 2018年6月14日,王亚东与西业公司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载明:“鉴于甲乙双方于2018年6月10日签订恒大金碧新城楼盘B2-2幢****房《商品房认购书》时,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已向乙方出具了《无理由退房承诺书》,同时甲方向乙方出示了本协议,乙方已知悉并认可本协议具体内容…二、乙方行使无理由退房权利的,在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有关手续,甲方将乙方所缴纳的楼款本金全额退还后,即视为双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2020年6月13日,双方签订《济南恒大金碧新城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约定由于王亚东个人原因,就王亚东2018年6月10日所购买的恒大金碧新城项目B2-2幢****房退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双方签订的编号为恒鲁济契合字18【0.40-23】1028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编号为0007950的《楼宇认购书》;二、王亚东将购买的济南恒大金碧新城-四期-B2-****房的商品房退回西业公司;三、办理退房向房管局交易所交纳的手续费由王亚东支付;四、西业公司退还王亚东楼款922909元(含定金20000元)…七、王亚东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西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上述协议签订后,西业公司至今未向王亚东退还购房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王亚东与西业公司签订的《济南恒大金碧新城商品房认购书》、《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及《济南恒大金碧新城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合法有效。王亚东与西业公司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王亚东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西业公司退还购房款922909元,西业公司也同意,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王亚东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因依据双方签订的《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及《济南恒大金碧新城项目解除及认购书的协议》的约定,在西业公司将王亚东所交纳的购房款本金予以退还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以及王亚东保证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西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并因双方在上述协议中并未对购房款本金退还时间予以明确约定,故王亚东要求西业公司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亚东购房款922909元; 二、驳回原告王亚东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10元,减半收取计6805元,由原告王亚东负担402元,由被告济南西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64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莹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史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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