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高长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阳与被告高长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曹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4月9日原告在被告高长河处以16,100.00元购买了位于洮南市向阳街联合村面积77平方米的房屋一幢(具体房屋信息详见协议及房照),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现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均是被告高长河的名字,现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高长河不予配合,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被告具体的信息,现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住所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曹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淼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