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天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 被执行人:李保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保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保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保金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00×××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301.88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手续的应当于到期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续行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方林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勇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