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波,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登记住址贵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浩钟,贵州红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登记住址四川省。 被告:文纯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波诉被告何鹏、文纯稀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明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4元,减半收取1162元,由原告王明波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