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沿河西路33号(龙河星城)C05栋9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5UR4L1H。 法定代表人:郭丽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敏根,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杨华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被申请人:林菊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华东、林菊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5日作出(2021)赣0922民初1978号民事裁定,冻结杨华东、林菊芬的银行存款5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华东、林菊芬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春市汉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华东、林菊芬银行存款58,500元的冻结及其他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钟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