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春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 被执行人刘圣良,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春波与被执行人刘圣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3民初70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刘圣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圣良至今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圣良所有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不动产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不动产面积:128.12平方米)的不动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刘圣良所有位于南昌市东湖区(不动产权证号:洪房权证东字第××号,不动产面积:128.12平方米)的不动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庆 审判员  张国平 审判员  何建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仇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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