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路17号。
被执行人韩忠,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韩忠罚金一案,本院(2020)豫0102刑初38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据此移送执行,执行事项为: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95元。执行标的479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韩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2021年4月28日向其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零星存款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分赴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忠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公积金缴存记录。
六、本院于2021年5月28前往被执行人韩忠住所地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韩忠的收入、下落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七、因被执行人韩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报告其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韩忠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措施。于2021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韩忠作出失信决定书,决定将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
截止2021年6月8日本案被执行人韩忠应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0元;应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795元,已退赔0元。本院认为,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韩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移送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