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艳军,男,****年**月**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仙桃市。
审理经过
关于吴艳军犯行贿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鄂9004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因吴艳军未履行上述判决中罚金刑,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艳军名下财产分别进行网络与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