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

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斌,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盘锦辽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江国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盘锦辽东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贾非,该公司经理。

被告:盘锦女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

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高爱芹,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禹与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盘锦辽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盘锦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盘锦女娲防

审理经过

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

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王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给

付原告工程款673838.41元;2、判令但被告给付利息44413.7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以后利息自

2019年10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4日,原告王禹以被告盘锦女娲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名义作为承包方与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盘锦辽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为盘锦

鑫诚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盘锦辽滨清宁园二

期”工程项目进行防水工程施工。原告在2014年年末已经

将防水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交付给被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

盘锦辽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止2018年1月19日,被

告江苏中信建设集团盘锦辽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只给付

部分工程款,尚欠人工费部分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苏中信建

设集团盘锦辽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原告王禹于2020年7月9日向被告江苏中信建

设集团盘锦辽东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并登记,双方对债权本金数额为673838.41元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禹的起诉。

原告王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983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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