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静宇,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锦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中街6号院9号楼2层201。
法定代表人:郑素金。
审理经过
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锦峰不锈钢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亚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亚恒基(北京)门窗配件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