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旭升,男。 被告: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饶鹏,职务总经理。 被告:段铁明,男。 被告:张广庆,男。 被告:孟范昌,男。
审理经过
原告刘旭升与被告朴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铁明、张广庆、孟范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刘旭升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旭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旭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刘旭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吕志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曹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