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海轩,辽宁久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丁万庆(第一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董强(第二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第三被告),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光华路南27号。
负责人:郭志安。
审理经过
原告于广与被告丁万庆、董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于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45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联系方式,不能将诉讼材料送达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故视为属被告不明确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规定》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于广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25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