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安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鹏(特别授权),系李安祥之子。
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海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梨树镇联合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MA6DL7YR0J。
法定代表人:谌业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安祥诉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海湖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安祥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安祥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00元,由原告李安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