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人: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代表人:赵国彬。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超正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为鑫超正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3月6日,申请人请求本院裁定确认《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截至债权申报期满,管理人共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6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为19889567.07元。管理人审查确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6家债权人的债权,确认金额为18872718.40元,其中社保债权金额为37407.91元,其余均为普通债权。管理人将上述债权编入《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及债务人均未有异议;管理人遂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权人及债务人对《深圳市鑫超正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案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上述债权表记载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确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等6家债权人的债权(债权情况详见附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