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尖措当周,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XXX。住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守芸,青海海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全权代理。
被告: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南州同德县新城区同贵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侯世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青海致琨律师事务所 律师,全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顺财,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明刚,男,****年**月**日出生,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尖措当周与被告青海同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尖措当周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作出判决前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尖措当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尖措当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