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肖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被执行人:吴永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曾肖霞与被执行人吴永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821民初714号民事调解,被执行人吴永全一次性赔偿曾肖霞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共44000元。此款定于2019年12月底前付10000元,2020年6月底前付10000元,余款2020年12月底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32905.48元,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发现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6189.33元,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没有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除上述款项外,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其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兰兰
审判员 李启初
审判员 黄焕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