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诉讼代表人):贺用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赵家垱村11村民组。

被执行人:李世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李世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作出(2017)湘0703刑初436号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世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贺用德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人贺用德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恢复执行。

2021年1月2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世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和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1月27日、8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世伟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2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世伟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李世伟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贺用德未能提供。对于本院将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贺用德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本金1860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21000元,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尚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建平

审判员  夏 宜

审判员  郑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聂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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