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基超与被执行人廖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廖泽福发出了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廖泽福自动履行(2020)桂092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1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陈基超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62.5元、执行费1607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基超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廖泽福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基超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924民初15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廖泽福应履行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其东 审 判 员 杨永莉 审 判 员 覃 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冬泉 书 记 员 陈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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