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先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申请人:李发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沂南县。
被申请人:四川蓉城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喜树街668号2栋2单元4层405号。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先增、李发爱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蓉城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Z××××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45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担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四川蓉城腾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Z××××号小型普通客车,保全价值45000元。
案件申请费470元,若申请人在保全措施实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由申请人承担;若提起诉讼的,由败诉方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应当仲裁不依法提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