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交通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瑛,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晓英,女,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陈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务工,现住新疆托克逊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文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文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提交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拜城县金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2926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