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月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大通湖区。
被执行人:曾献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月华与被执行人曾献武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曾献武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月华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中于2021年7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于2021年7月3日向房产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曾献武主动于申请人协商,同意用其儿子名下位于大通湖的房产来抵偿债务,申请人陈月华同意该方案,因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0921执9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