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克什克腾旗蒙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维多利广场D座商铺4楼夹层。 法定代表人:屠葛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雯,内蒙古奥星(克什克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立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蒙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立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0425民初3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蒙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蒙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蒙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克什克腾旗蒙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丛 杰 审 判 员 韩尚达 审 判 员 张伟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王鹏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