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雒容镇民生北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597841543。 法定代表人:黄晓丹,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颜钊。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福毅,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鑫,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龙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龙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柳州市晟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全晓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袁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