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15号天徽大厦。
主要负责人:朱令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滨,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飞杨,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候明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与被告候明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