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四川朝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凌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定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某1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2、判令孩子徐某2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12月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2,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原、被告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于2015年4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孩子徐某2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1未参加开庭,其在答辩状中辩称:1、原告起诉的部分事实不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2015年至2017年两人一直生活在一起,后杨某回到四川老家照顾母亲,2019年回湖北过年后将孩子徐某2带到四川,期间我每月提供生活费2000元以上。2020年8月原告带孩子徐某2回黄石居住一周,后突然离开,并将原告手机电话、微信拉黑。综上,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要离婚,则孩子徐某2归被告抚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杨某与被告徐某1于2008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徐某2,后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8月,原告杨某将孩子徐某2带回其四川娘家居住;2020年8月,原告杨某和孩子徐某2回黄石与被告徐某1共同生活数日,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杨某带孩子徐某2返回四川娘家居住至今,双方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六年后生育一子,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可见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缺乏沟通交流,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今后双方若能珍惜夫妻感情,慎重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互谅互让,互相交流,且原告并未提供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杨某要求与被告徐某1离婚等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卢凌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