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巷30号1栋2单元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74951822T。
法定代表人:胡修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亨萍,该公司财务部主管。
被告:余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作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被告余良父亲。
审理经过
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赣州时代光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