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翠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德令哈和晟小区。
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市区万宏路。
法定代表人:李建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定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周泽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洪烈,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熊翠芳与被告云南景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定安、周泽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熊翠芳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翠芳以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翠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0.00元,由原告熊翠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