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王力乡刘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系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爱新,男,住河南省汤阴县韩庄乡南张贾村*号。

被申请人:曲阳县源硕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灵山镇崔古庄村村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MA09QTDA02。

法定代表人:崔满茹。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冲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爱新驾驶的曲阳县源硕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现停放于望都县鑫鹏停车场院内的冀F×××××、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进行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险金额20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扣押李爱新驾驶的曲阳县源硕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冀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组。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刘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晓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于清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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