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委托代理人:刘智懿,吉林万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吕峻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理人:吕欣(系被告吕峻熙父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长春长影世纪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分团二期。

法定代表人:丁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玉、阴晓丹,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丹诉被告吕峻熙、长春长影世纪城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丹诉称,2019年10月3日上午,原告与家人在长春市长影世纪城观光时,被告吕峻熙骑乘儿童电动车将原告脚部轧伤,原告在家属报警后前往医院治疗,此事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61,287.22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其他费用共计61,287.22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由于原告刘丹不能提供被告吕俊熙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原告本次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0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刘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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