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海河道95号同祥城AB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601097880J。
法定代表人:刘国永,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姗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康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告:赵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静、李康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石家庄金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国伟书记员张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