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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乙的日,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切智尖措,青海省刚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马乙的日与被执行人切智尖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青2823民初1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切智尖措未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7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2823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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