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花炮大道234号新城国际A栋26楼。
法定代表人:黎海宁,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伏根,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仕杰,浏阳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继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被告:袁学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居民,住湖南省浏阳市。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卫民,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三联社区和平组。
法定代表人:李东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伟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武、袁学丰、湖南源康**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8元,减半收取4474元,由原告湖南福方富消防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