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7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450445058Q。 负责人:韩旭,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朱平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审理经过
关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朱平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03民初2194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及时主动履行,现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本案于2021年07月06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朱平兰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朱平兰至今未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债权;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依法对朱平兰采取临控措施,拟依法对朱平兰司法拘留,至今无任何反馈结果; 四、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朱平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五、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渝0103执82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申请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尹彦博 书 记 员 赵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