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58691604X9,住所地武强县陈院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小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琪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武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经理,住武强县。
被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MA08RC7W07,住所地武强县武强镇新建路。
诉讼代表人:孙永全,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中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武强县交通筑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