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王建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303刑初40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人王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交罚金,本院刑事审判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案号(2020)粤1303执3410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发出查询通知,反馈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依法将该账户内存款进行冻结,并将实际控制金额3526.73元扣划至本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建户籍地基层组织发现协助调查函,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至今未收到复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扣划到案的3526.73元予以上缴国库,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王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案再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