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龙军全,曾用名龙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龙军全罚金一案,执行依据(2019)湘0528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人龙军全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

2021年4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军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6日、4月27日、5月25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名下29个银行账户(含5个微信账户3个支付宝账户)合计有存款200余元。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牌号为湘E8××××雪佛兰牌汽车。另未发现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新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龙军全名下的车牌号为湘E8××××的雪佛兰牌车辆一辆,但是未发现该车下落。该车查封期限为2年,从2021年4月30日起至2023年4月29日止。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总计扣划被执行人龙军全银行存款(含微信)259.42元。

本院查明

2021年4月28日,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锦绣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家庭及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限制被执行人龙军全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6月23日,本院应当执行的罚金金额为10,000元,执行到位259.4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服刑结束后一直无固定工作,短期内不能恢复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龙军全负有继续履行罚金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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