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鄂某(系原告赵某1母亲),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原告赵某1父亲),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潘月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王金霞,住内蒙古自治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庆祥,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第二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景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负责人:王铁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玲,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潘某、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第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第三人鄂伦春博爱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以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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