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某1,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鄂某(系原告赵某1母亲),住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理人:赵某2(系原告赵某1父亲),住内蒙古自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黑龙江**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潘某,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潘月东,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王金霞,住内蒙古自治区。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庆祥,内蒙古兴杨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第二小学。
法定代表人:张景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负责人:王铁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富,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玲,该支公司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1与被告潘某、鄂伦春自治旗大杨树第二小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第三人鄂伦春博爱医院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以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