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师某,男,汉族,农民,住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王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