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冯某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被执行人:冯某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1与被执行人冯某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54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31元,诉讼费1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冯某某2银行存款15651元。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某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冯某某2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朝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思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