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伟浩,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3月19日被湘潭市森林gongan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湘潭市森林gongan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一部刑诉[2021]Z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伟浩犯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伟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伟浩在微信上邀集木菜菜(已起诉)到湘潭市狩猎野生动物。2020年11月26日,木菜菜伙同范艳辉(已起诉)、木现学(另案处理)、木文柯(另案处理)到达湘潭市伟浩的家中。次日木现学和木菜菜等人会合,四人租住在中路铺一个小旅店,开始在当地使用捕兽夹狩猎野生动物。因木菜菜等人察觉狩猎行为被发觉,想要停止捕猎,2020年12月3日,被告人伟浩称到派出所打听无人举报,安抚木菜菜等人。2020年12月5日,因木菜菜等人再次提出察觉被人发觉,次日,伟浩便联系湘乡市栗山镇谭某租住房屋,并开车将木菜菜和木现学带至谭某家中。木菜菜和范艳辉、木现学、木文柯开始使用捕兽夹在××镇××带狩猎。2020年12月8日,民警在木菜菜等人租住的房屋内将木菜菜和范艳辉抓获,现场查获用来狩猎的捕兽夹1362个、野生动物死体38只、野生动物皮毛71张。经鉴定,野生动物死体及皮毛全部为国家保护的三有野生动物黄鼬。期间,木菜菜将狩猎的“田毛猪”和部分黄鼬贩卖给伟浩,获利约四千元。2021年3月18日,被告人伟浩经gongan机关电话通知,到湘乡市森林gongan局接受讯问。
被告人伟浩于2021年6月9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辩称
为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赵某1、谭某、姜某、赵某2等人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伟浩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等证据。同时认为,被告人伟浩伙同木菜菜、范艳辉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伟浩和木菜菜、范艳辉等人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伟浩有期徒刑六个月,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伟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伟浩伙同木菜菜、范艳辉等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伟浩与木菜菜、范艳辉等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伟浩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伟浩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伟浩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于2021年3月19日至2021年4月6日先行羁押十九日折抵刑期十九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