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远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被申请人:黄庆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远忠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王远忠称,2019年10月被申请人因资金紧张向申请人借款16000元用于周转,后陆续归还了6000元,尚欠10000元。2020年8月15日重新写下一张(10000元的)借据。2021年4月1日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每月归还2000元,被申请人当月归还了2000元,尚欠8000元至今未还。申请人遂请求本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其借款8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黄庆平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王远忠借款人民币8000元。

申请费5元,由被申请人黄庆平负担。该款申请人王远忠已预交,由被申请人黄庆平径行支付给申请人,本院不另作收退。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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