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郭胜明,身份证号23050519510116003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
被执行人:杨金玉,身份证号230505196202120246,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胜明与被执行人杨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胜明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0502执恢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