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耿新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夹埠村*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曹福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耿新秀与曹福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耿新秀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曹福豪的银行账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2021)鲁0784民初801号民事裁定书,对曹福豪的银行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曹福豪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