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 经营者:智德宏,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萍(系智德宏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胡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与被告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胡燕已全部履行义务,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代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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