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 经营者:智德宏,男,****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萍(系智德宏母亲),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被告:胡燕,女,****年**月**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与被告胡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告胡燕已全部履行义务,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额尔古纳市佑鸿轩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聂代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