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谭宗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阳征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宗堆与阳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2020)湘0524民初1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阳征鹏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谭宗堆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由阳征鹏偿还谭宗堆借款本金150750元和借款利息140705元(以15075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3日至2019年12月2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291455元,2019年12月23日以后的利息以15075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72元,由阳征鹏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于2021年5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5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21日起向隆回县工商局、隆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权和不动产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足额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6月17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1年6月19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欧阳杰
审判员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阳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