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永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湛江雷州市。
被执行人:湛江车优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开发区龙潮东路南侧第二号档口。
法定代表人:叶荣炯。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何永健与被执行人湛江车优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粤0891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押金10000元及租金144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06元(利息以押金和租金共计114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从2021年1月4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2月4日止为64.06元);3、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20元。本案执行费74.3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3日,额度冻结被执行人湛江车优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696.33元,期限为一年。
二、2021年5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湛江车优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无期。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被执行人湛江车优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 胜
审判员 龙宝春
审判员 李国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