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新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坊前坊镇路13-214。
法定代表人:朱业宇。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斌、朱强波,浙江六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华诉被告浙江大搜车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陈威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张新华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新华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新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新华负担。